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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021-07-06 来源:好走旅游网

是有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出生的胎儿是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在民法典内有明确规定保护胎儿的继承利益。
一、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有哪些
1、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2、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3、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自我保护的方式主要有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种。
4、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为:第一,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第三,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第四,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5、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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