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的,曾用名原则上只允许更改一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规范》
第五十三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其监护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申请一次姓名变更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没有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正当理由,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五条 公民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民户口簿曾用名栏目内填写其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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