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offer不录用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公司向应聘者发出offer构成合同要约,应聘者明确表示到公司工作后双方受约束,公司拒绝建立劳动关系属于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00、577、583条,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违背诚信原则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发了offer不录用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法律意义上,公司向应聘者发出offer的行为构成合同的要约,应聘者明确表示到公司工作后,双方受到约束,公司拒绝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拓展延伸
拒绝录用后的赔偿政策和程序
拒绝录用后的赔偿政策和程序通常根据雇佣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而定。在某些情况下,拒绝录用可能会导致雇主需要向申请人提供赔偿。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公司政策而异。一般而言,赔偿可能包括支付申请人已经发生的费用,如面试旅行费用或背景调查费用。此外,赔偿可能还包括经济损失的补偿,例如已经辞职或放弃其他工作机会所带来的损失。赔偿程序通常涉及与雇主进行沟通,提供相关证据和支持文件,并遵循公司内部的投诉或申诉程序。申请人应该尽早与雇主联系,了解赔偿政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赔偿申请。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公司发出offer构成合同要约,应聘者明确表示到公司工作后双方受到约束。若公司拒绝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属于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拒绝录用后的赔偿政策和程序因国家、地区和公司政策而异。申请人应与雇主联系,了解赔偿政策,并按规定程序提交赔偿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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