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的利:
第一,诉前调解简便、快捷;诉前调解因其程序的非正式性而具有灵活和简易的特点。
第二,诉前调解使当事人省心、省时、省钱。
第三,诉前调解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第四,诉前调解最能够体现公平、公正。
第五,诉前调解符合纠纷的多元化以及当事人价值观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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