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被拆迁房为一方婚前所有,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存在房屋补差价的问题。这种情况下,被迁拆房是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安置房实际上就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演变而来;第二、被拆迁房为一方婚前所有,登记在一方名下,拆迁时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补了房屋差价,那所补差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第三、被拆迁房为一方婚前所有,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加名,则被迁拆房已通过赠与的方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前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起买的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后一起购买的房子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视为一方财产,但是另一方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婚前购买的房产一般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房产的认定标准是:
1、婚后夫妻全款或者贷款购买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全部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结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的名字,那么房产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还贷的,那么在所还的贷款本金及本金对应的增值部分的还贷,这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个人的单独赠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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