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活动,是公司以自己名义和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这种担保不同于公司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公司以自己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于公司可以直接获得融资,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担保对公司是有利的,而对外担保则不尽如此。
对外担保会对公司所有资产产生影响,可能会造成公司所有资产的减少,这与公司营利性的本质特征相悖。
同时公司对外担保还可能变相违反资本确定原则,不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而大股东往往可以利用担保暗渡陈仓,变相收回出资,严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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