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要求员工签承诺书合法吗
1,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书中的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2,意思的表示,是可以撤销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存在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为了生计,有的时候不得不委屈自己的意志、不得不隐藏自己的真实意思,不得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要求,包括签署承诺书。如果承诺书的内容与法律相冲突、与法律相违背、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侵害劳动者或他人的权益,则该承诺书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同时该承诺书也是可以撤销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分析一下该承诺书
该承诺书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基本没有什么问题。
该承诺书第一条,“前任公司未有任何违规行为或受任何不良处分”。这就属于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张三以前学习不好,不一定证明张三以后学习不好。张三以前开车出过事故,不一定证明张三以后开车出事故。张三以前没有处理好人际关系,不一定证明以后不能处理好人际关系。前任公司的事,如果用人单位不相信,可以背调,可以不录用,与现任公司没有关系。
该承诺书第五条,“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职业伤害,本人决不向公司及劳动部门提出任何补偿要求”。这个条款就是完全错误的,用人单位免除了自己的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承诺书第十一条,“若被公司证明或认为不符合用人条件,公司有权发书面形式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并同意履行第七项离职交接、清款事项”。这个条款有问题。“被公司证明不符合用人条件”,则是正确的。“被认为不符合用人条件”,则完全是错误的;这不是用人单位想怎么认为就怎么认为吗?
该承诺书第十二条:“在离职后,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实施任何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不得在离职两年内直接、间接或变相利用未经允许的公司品牌和资源经营任何业务;若有违背,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这个条款也有问题。“经营任何业务”,这个话就有问题,就是错误的;不让别人吃饭了吗?不让别人谋生吗?若改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才算是合适的。
该承诺书第十三条:“本承诺之全部内容均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我方承诺不会为了主张本承诺书是无效的、不可执行的或可撤销的目的而进行起诉或寻求诉因、或提出抗辩或主张”。这纯粹是强奸民意,完全是违法的,完全是错误的。
该承诺书第十四条:“如违背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及上述承诺,愿意接受公司辞退、罚款及追偿、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这个条款也有问题。第一,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所有条款是否完全合法?这不得而知,所以说,如果管理规章制度存在违法规定,难道员工也不能违背吗?第二,上述承诺原本就存在问题,就不能完全遵守,就应当违背不合适的条款。
4,结论:该承诺书部分无效。部分无效的协议,不影响整体的合法性,所以该承诺书是合法的。该承诺书,可以签署。签署了,并不代表当事人不能撤销,并不代表当事人不能抗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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