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人拥有立遗嘱的能力首先我们要弄清楚,遗嘱人是享有自由分割个人财产权利的,但对于设立遗嘱时,也同样有着相应的规定。那就是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应该是处于正确的状态中,也就是说他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而不是在神志不清时迷迷糊糊说出的话语。同时哪怕是遗嘱人在以后的日子里恢复行为能力,这份遗嘱也是属于无效。因为遗嘱这件事原本就是出于老人自主意识的分配,当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有时候这种自主意识或许会存在一定的错误。这样做也是保障了继承人将来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2、自愿设立遗嘱同时设立遗嘱时应当是处于自愿前提的,而不是因为贪图老人钱财进行威逼利诱等手段。甚至还有些继承人或许为了得到遗嘱,将来采取篡改的行为。这种事情一旦被发现,哪怕是已经获得了遗嘱,也会被依法剥夺。
3、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或许我们在电视里面曾经看到过,有些老人在立下遗嘱时选择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其他人,而这个其他人却是“小三”。实际上这种做法的遗嘱是属于无效的,因为已经违反了社会公德。所以在立下遗嘱时,也应该以不违法社会公德为前提。
4、无法剥夺无保障人员的继承权最后,我们要知道,虽然享有遗嘱权,但并不代表遗嘱就可以随意分配。比如自己的某个子女生活已经没有保障,但老人在立遗嘱时并没有考虑到将来他们的生活状态,那么这份遗嘱将来也有可能是无效的。但是要注意,这里所谓的无保障人员指的是没有收入来源且失去了劳动能力,而不是那些“啃老族”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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