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尽管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但是子女的抚养方式却因为父母离婚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父亲抚养,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4)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如母亲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或品德缺陷等对抚养子女不利,或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亲喂养等。
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以子女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文化素质、思想品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父母的因素进行判决。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赌博、酗酒、第三者介入等。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三、对年满8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其本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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