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依法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包括对拒绝录用妇女、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分配住房和晋职、辞退女职工等行为的处罚,对打击报复的行为进行改正和处分,以及对雇用、容留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的处罚。
法律分析
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第56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律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57条: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3)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4)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5)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6)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41条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法律追究。根据该法第56条,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侵害行为,将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根据第57条,单位或上级机关将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包括拒绝查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等行为。对于雇用、容留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的行为,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任何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无论是单位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七十二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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