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申办《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1、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3、场所负责人有关证明材料;
4、设施设备资料;
5、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6、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7、经营管理规则。
二、经文化市场管理处审查批准,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三证齐全,方可开业。
三、已经开办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文化市场管理处应在接到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文件15日内予以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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