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月已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方法是发票各联必须齐全,全部加盖作废字样印章,订好后单独保管,以作税法机关备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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