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章:,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法、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法、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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