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政府采购的实质是社会的公共采购,是采购机关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因此它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因此,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的一条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这种目标的重要途径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即最大限度地利用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公平性原则是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竞争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才能确保提供质优价廉产品或服务的投标商最终赢得标的,从而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实现。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需要以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一方面,要求采购主体在项目发标、信息公布、评标审标过程中要真实,不得有所隐瞒;另一方面,也要求供应商在提供物品、服务时达到投标时作出的承诺,树立相应的责任意识。公正原则主要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对于作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多个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对于作为被监督人的多个当事人而言,应站在中立、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每位相对人都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而不厚此薄彼,因其身份不同而施行差别对待。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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