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公司法和民法典关系

2022-01-18 来源:好走旅游网

民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1、公司法是商法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一部关于公司这种最重要的商事主体组织,运行的主体法律规范,是一部组织法。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商法合称为民商法。
3、民法和商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私法范畴。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一、《民法典》的八项基本原则普适于公司法律关系
《民法典》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和绿色的原则,关怀弱势群体和禁止权利滥用也具备民法基本原则的本质属性。以上八项原则均普适于公司法律关系。
二、《民法典》中的诸项具体制度补充适用于公司法律关系
《公司法》与《民法典》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公司法》和《民法典》均有规定时,优先适用公司法;在公司法无规定时,补充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
首先,就公司发起人关系而言,《民法典》第71条规定的发起人连带之债填补了《公司法》空白。其二,就公司决议的效力而言,《民法典》第85条规定的善意相对人安全港规则完善了可撤销公司决议的对外效力制度。其三,就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和滥权责任而言,《民法典》适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62条规定的公司内部求偿制度与《公司法》第147条至第149条规定的董监高信托义务及其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无缝对接。其四,就公司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而言,《民法典》第65条将享受信赖保护利益的第三人限缩为善意相对人。其五,就公司决议的性质而言,《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明确将公司决议纳入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增加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确认之诉。其六,就代理制度而言,作为代理人的公司经理和雇员也受《民法典》总则编第七章代理制度的调整。由于《民法典》和《公司法》均未规定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的法律效果,应对其准用《民法典》第171条规定的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其七,就公司法人产权制度而言,《民法典》物权编普适于公司享有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尊重公司的生存发展权,既要明确静态的财产归属,也要保护动态的财产流转,更要保护物尽其用的多层次合理开发和利用。其八,就契约制度而言,以契约精神为主旋律的《民法典》合同编普适于海量的公司商事契约。无名商事合同也享受合同编通则分编的保护与规制。其九,就家事制度而言,夫妻公司和家族公司的创始股东必须对标对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最后,就民事责任而言,《民法典》总则编第八章“民事责任”、合同编第八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编普适于公司法律关系主体。《公司法》第21条规定的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本质上是侵权责任。《公司法》虽未规定权益受损前股东对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可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找到法律依据
三、《公司法》的特别法地位
《公司法》对特定事项有规定、而《民法典》无规定时,应适用《公司法》。两法对特定事项均有规定、但相抵触时,更应优先适用《公司法》。首先,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司法首要原则。除非有相反明示约定,所有商事活动都被自动推定为有偿。等价有偿原则及其派生出来的公平交易规则应当成为规范重大交易尤其是关联交易的重要原则。其二,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公司法核心原则。公司法要鼓励公司诞生与生存,更要促进公司繁荣与可持续发展。其三,慎重解散公司原则。此为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原则的延伸,《民法典》对该原则语焉不详。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裁判公司解散、破产及设立无效案件时应避免少解散或不解散公司。其四,坚持商业模式的公平性和包容性原则。裁判者既要善于从合同法角度裁判合同纠纷,更要善于从公司法角度关注时刻都在滋生无效合同的商业模式本身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其五,促进公司的三重营利性原则。《民法典》第76条第1款仅涉及公司层面的营利性和股东层面的营利性,而忽略了公司高管尤其是职业经理人的营利性,尤其是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度需求。这一认识盲区和制度设计缺陷只能由《公司法》予以弥补。其六,弘扬股权文化原则。股权文化有六大内涵:一是股东主权,二是股东平等,三是关怀弱者,四是股东民主,五是股东诚信,六是多赢共享。其七,鼓励公司社会责任原则。狭义的绿色原则仅指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而广义的绿色原则还包括社会责任原则。其八,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原则。为拓宽公司自治空间,必须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
四、优先适用《公司法》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法》和《民法典》的规定详略不同、但不相抵触时,亦应优先适用《公司法》。首先,股东会运行优先适用《公司法》。《民法典》80条是对《公司法》37条所列11项股东会职权的简要提炼。至于股东会的召集和表决等程序性规则,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详细规定。其次,董事会运行优先适用《公司法》。《民法典》81条来源于《公司法》第46条和《公司法》第13条。但《公司法》第13条对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过于僵硬,改革实践已突破这一僵化条文。其三,监事会运行优先适用《公司法》。《民法典》第82条是对《公司法》第53条所列监事会职权的简述,该条款并未把监督机构确定为法定必设机构。新《公司法》的修改应特别留意《民法典》的态度。其四,股东滥用权利的侵权责任包括揭开公司面纱的构成要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追究股东滥用权利的侵权责任的配套制度均在《公司法》之中,《公司法》自应优先适用。其五,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优先适用《公司法》。鉴于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关联关系的法律定义在《公司法》第216条,鉴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细化了《公司法》第21条,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应从《公司法》中挖掘制度资源。其六,公司法具有对非公司法人的制度外援功能。原则上,《民法典》处于一般法的地位,具有补充适用的功能。但在例外情况下,例如《民法典》第71条,公司法具有补充(参照)适用功能。其七,《民法典》对公司外的法人无规定或规定不明时,也可参照适用《公司法》,但不得悖于公序良俗和系争法人类型的本质属性。参照适用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竭尽系争法人类型的特别规则和法人的一般规则后仍然存在立法失灵或盲区;二是参酌适用《公司法》,但不得悖于公序良俗和系争法人的本质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