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标遭抢注后的补救对策有:1、如果仍处于初审阶段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商标局认定异议成立的,会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2、如果已经被抢注的,企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他人抢注)、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第三十条(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条(初审公告申请在先,同一天申请初审公告使用在先商标)、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不得不正当手段抢注 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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