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本月发生了预交增值税的情况,并且本月进项要比销项大,增值税没有实现。到了月末结账的时候,应当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中将预交的增值税转入,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之后月份实现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进项大于销项部分可无需处理,到了下个月继续抵扣即可。转出未交增值税是指:未交增值税是“应交税金”的二级明细科目,该科目专门用来核算未缴或多缴增值税的,平时无发生额,在月份终了时进行核算。当企业的增值税核算分为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时,在应交增值税子目下设立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细目.当本月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大于进项税额时,就将大于部分差额,借记转出未交增值税细目,贷记未交增值税子目.当本月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小于进项税额时,借记未交增值税子目,贷记转出多交增值税子目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条件: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二、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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