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是互相独立的民事主体,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外的欠款,与公司毫无关联。如果债权人起诉,胜诉后,在执行时,可以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形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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