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 商标注册人 名义是指 商标注册申请 经核准注册以后, 商标专用权 所有人的名称有了变动,便要提交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对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要求:1)全部注册商标一次变更。2)多次变更的,应依次办理手续,不能一步到位,如甲→乙→丙。3)变更注册人名义的委托书及申请书是以变更后的名义办理。到期该续展的可同变更一起办理。4)两个企业合并或一个企业分离成两个企业的应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5)一份变更申请应附一份变更的证明文件,几份申请附几份证明文件。6)证明文件可以是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的,也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的。不能用复印件,也不能是企业自己开的变更证明。7)证明文件要与注册上的注册人名义一致,不能简化或扩大。8)变更证明不能用营业执照或申请 办理营业执照 的变更申请代替。9)变更证明上必须注明由谁变更到谁或由什么变成什么。10)变更注册人名义同补证一起办理的,应用原名义办理补证申请而不能用变更后的名义办理,如原章戳作废上交,不能在申请书上盖章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出证明可不盖章,因变更注册人名义已有工两行政管理局证明文件和补证可。用一份委托书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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