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东权益是衡量公司资本的重要指标。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1、股份的面值金额;
2、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后增长值、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
3、盈余公积,即公司税后利润中需要提取出的部分;
4、用于公司福利建设的法定公益金;
5、未分配利润,指的是公司年末等待分配的利润。
股东权益与总资产的比值应当适中,过低或过高会出反应企业有经营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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