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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

2022-09-08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分析: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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