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1、依法行政
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理
2、应当事人请求
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调解医疗事故民事争议
二、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程序
1、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受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直辖市有区县卫生局受理);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为县级卫生局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情形。
2、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
收到当事人申请后10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的时限
(2)医疗事故争议中医疗主体方,不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
(3)已经向人民法院就医疗事故争议提起诉讼
三、对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1、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2、对不需要进行鉴定的做出处理决定并应当事人申请进行赔偿调解
3、当事人申请再次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7日内交由省级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4、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审核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鉴定书之后对鉴定实行程序性审核,对鉴定结论是否正确不能进行判定
5、审核的主要内容
(1)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
(2)参加鉴定的人员专业类别
(3)鉴定程序
6、审核的方式
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组织调查,听取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7、审核的结论
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8、行政调解与医疗事故争议赔偿调解的定义
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和解协议
医疗事故争议赔偿调解是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对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事故赔偿进行调解,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9、医疗事故争议赔偿调解的申请
医疗事故争议赔偿调解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任何一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10、医疗事故争议赔偿调解的申请机关
医疗机构所在地县卫生局。如果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涉及的赔偿数额较大的,可以向地市级卫生局申请
11、医疗事故争议赔偿调解的内容
医疗事故赔偿问题,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争议。调解可以围绕医疗事故赔偿问题,对医疗事故赔偿的具体数额、赔偿的方式、形式等进行协商
12、医疗事故争议赔偿调解原则
自愿、合法
13、医疗事故争议赔偿调解的结果
经过调解,医患双方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14、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调解的前提是已经确认为医疗事故的;
(2)卫生行政部门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
(3)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
(4)调解的内容是医疗事故赔偿,而不是所有医疗事故争议;
(5)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行为是不可诉的;
(6)调解协议只能自觉履行,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7)对调解书不服,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四、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1、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监督医疗机构执行条例的各项义务
监督医疗机构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医疗机构的报告义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将发生事故的情况上报
五、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
1、对医疗机构的处理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2、对医务人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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