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可以补缴费的月数是有一定限制的,具体如下:
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补缴期限为5年,即个人可以在最近5年内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补缴期限为2年,即个人可以在最近2年内补缴医疗保险费用;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补缴期限为1年,即个人可以在最近1年内补缴失业保险费用。在补缴期限内,按照当地社保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缴,可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4、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允许补缴费用。
个人补缴社保的方法如下:
1、本人身份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证明;
2、报城镇个人缴交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在大厅办理缴费;
3、在确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按个人参保办法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但不得由个人补缴以往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如需补缴,由单位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补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各一式三份,以单位名义补缴。
综上所述,个人在补缴社保费用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当地社保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缴。如果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者社保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获取更加详细的补缴规定和政策解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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