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五种情况可以确认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平等主体身份,协商约定,其合同中约定的每一条款,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以欺诈的方式,在对方当事人不明其具体情况下和受一方当事人胁迫,在无奈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合法权益肯定会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达到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而事先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合同,是无效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的形式、内容、格式都是合法的,但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如以合法的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合同,是。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其目的是为满足自己的私利,其危害性是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以损害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是指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一、合同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1、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二)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三)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
二、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
这个问题是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区别。这个区别就其归纳出来,大概有这个三个方面的区别。第一个,就是合同无效与可城乡他们的认定标准,依据是不同的。无效合同。认定的标准依据是那这几个方面,一般说要五个方面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是第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认定无效合同的标准和依据。那么而认定可撤销的合同。它是仅仅以一时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就是说不是他自愿嗯签的,而是受胁迫受欺诈,或者是被乘人之危非自愿现象签订的。这是一个依据标准不同人认定的。
第二个方面,它们的性质不同。那么无效合同的性质它是从签订之日起它就是无效的,是绝对的无效,当然无效。而可城乡的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它是有效的。这是性质不同。
三一个不同。就是这两种合同啊在形式无效的认定权和行是可撤销的权利的时候,他们所受的期间时效是不一样的,是不同的。无效合同是没有啊时间限制的,期限限制的,也就是说任何时候都可以认定无效。没有期限限制。而可撤销的合同,它是有期限限制的。也就是说你在这个合同具有可撤销的事由之日起,必须是以年内行使撤销权,这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一律撤销权就丧失了。这是一个行使期间时效。不同。总共有这么三个方面的不同。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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