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逐月住房补贴和租金补贴基数的通知》
2.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结合本次年度基数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3. 逐月住房补贴、在职职工租金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办法执行。
二、2015年度的补缴补发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按苏机房改办〔2015〕1号)之后,省级机关统一补发的2014年工资性收入应作为2014年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增加数,补充计入2015年度的相应基数(上限为18200元),补缴、补发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逐月住房补贴及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各项目补缴、补发额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算:
1. 住房公积金,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以补充计入后的基数,按12%的比例补缴与原发放数的差额部分(补缴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不补缴)。
使用表格:表3
2. 逐月住房补贴,以补充计入后的基数,2015年7月至12月按20%的比例、2016年1月至6月按22%的比例补缴与原发放数的差额部分。
使用表格:表4
3. 租金补贴,以补充计入后的基数,2015年7月至12月按10%的比例,2016年1月至6月按15%的比例计发与原发放数的差额部分。
4. 凡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低于1770元的,补缴补发2016年1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逐月住房补贴、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
使用表格:表5、表6
5.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退休、调离等职工以上项目的补缴、补发额,按以上方法,由原单位以其相应项目计发月份计发,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兑现。
使用表格:需填报表格的项目单独制表,并在表格右上角注明“不在位人员”。
三、离退休职工租金补贴计算口径
离退休职工租金补贴发放基数以其上一年度月均收入,与在职职工同步调整。
从2016年7月1日起,离退休职工租金补贴以其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的125%为计发基数。其中, 2015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其全年收入中包含在职工资收入,此类人员租金补贴发放基数按以下方法核定:以包括在职工资收入在内的月平均收入水平核定,或以不包括在职工资收入在内的月平均收入水平的125%核定。按以上办法计发的租金补贴发放额如低于本人退休时发放额的,可继续按原额发放。
现领取“临时退休费”和“预发养老金”的,待按规定确定养老金发放水平后,按正式发放数全额补发其差额部分。
执行省级机关房改政策的在宁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以上规定执行,其它执行省级机关房改政策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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