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范围及损失承担原则。不可抗力包括战争、灾害等客观情况,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费用损失承担原则: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人员伤亡由责任单位负责,设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法律分析
一、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哪些
1、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的范围一般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动、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当地气象、地震、卫生等部门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以及具体的判断标准。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是怎样的
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结语
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范围包括战争、敌对行动、恐怖主义等无法预见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损失的承担原则按照费用损失进行划分,如工程本身损害由发包人承担,人员伤亡由相应单位负责,施工机械设备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五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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