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被强拆了不服可以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违建被强拆一般不赔偿,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强制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缓哗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举措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举措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扰扰行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李拍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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