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黄判定是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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