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情况,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
一、合同解除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解除应承担什么责任
1、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遇到该情形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避免损失扩大,并在合理期限之内出示遇到不可抗力原因的证据。
2、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根据该不可抗力原因对于合同影响的大小,可相应的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因此,需具体研判该不可抗力原因对合同影响的程度。
3、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之中,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那么这种情形下,迟延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是不能免除责任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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