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五至十级残疾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安排适当工作。五至六级残疾职工可解除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可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补助金数额根据残疾等级和工资基数确定,最高可达五十个月和十个月。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拓展延伸
工伤事故后如何确保在单位工作的赔偿权益?
工伤事故后,确保在单位工作的赔偿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及时报告事故,确保工伤认定程序的启动。其次,与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明确赔偿要求和权益保障。同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此外,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用于支持赔偿申请。还应积极参与康复和职业病防护,以维护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最后,如有必要,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综上所述,通过合法途径和综合措施,可以确保工伤事故后在单位工作的赔偿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结语
通过合法途径和综合措施,可以确保工伤事故后在单位工作的赔偿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及时报告事故,与单位建立有效沟通渠道,咨询专业律师,保留相关证据,并积极参与康复和职业病防护,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步骤。如有必要,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确保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提供合理的安排和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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