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的标准有三个: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属于自己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该符合以下的条件:
1、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是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的内容,并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之内没有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规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对于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告诉时,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碍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上述所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