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章主要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
1、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处理,如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时加盖。一般来说,公章的掌管者应该是公司创业者或其最信任的人,例如:董事长或总经理。
2、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时要加盖。一般由企业的财务人员管理,可以是财务主管或出纳等保管。
3、合同专用章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可以是公司法务人员、合作律师或行政部门等来保管。
4、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一般由财务部门的发票管理员保管。
5、法人章:用于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它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保管者一般是法人自己,也有让公司财务部门出纳人员管理的情况。
公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 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 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3、 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4、 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 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办公室备案。
2、 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办公室有权拒印。
3、 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 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刻制公司印章的要求
1、圆形;
2、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3、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4、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5、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6、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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