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会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退休返聘人员一般是与招用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所以,单位是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的.退休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要区分为一般与特殊两类情形1、一般情形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此类人员再就业的,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与招用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双方可签订劳务合同;退休返聘人员无法再参加养老保险,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8%的个人缴存部分.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因此部分省份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部分是根据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缴纳,也就是'工资总额'中企业缴纳部分还是包括返聘的退休职工工资.2、特殊情况是,对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且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是按劳动关系处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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