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是否应立即结算工资?

2021-10-28 来源:好走旅游网

劳动者辞职后,用人单位是否立即结算工资取决于劳动者是违法辞职还是依法辞职。违法辞职的劳动者不会立即获得工资,而依法辞职的劳动者应当获得一次性结算工资。相关法律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辞职需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权调查处理并给予赔偿后再结算工资。劳动者应及时维权,全国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电话12333可提供咨询和投诉服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结算工资的要求。

法律分析

工资会不会立即结算,用人单位要看劳动者辞职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决定。

劳动者辞职之后,用人单位是否给劳动者立即结算工资要视劳动者辞职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决定,其关键事实就是要看劳动者是违法辞职还是依法辞职。

一、劳动者违法辞职,用人单位是不会给劳动者立即一次性结算工资的。

因为,劳动者如果违法辞职,用人单位就会先对劳动者违法辞职行为调查处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会要求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最后才会给劳动者结算应得的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102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依法辞职,用人单位会给劳动者依法一次性结算工资的。

劳动者在没有过错在先的情况下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依法辞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劳动者办理一次性结算工资。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劳动者就应该及时维权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电话12333是全国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结语

劳动者辞职后,用人单位是否立即结算工资,取决于劳动者辞职的具体情况。如果劳动者违法辞职,用人单位会先调查处理,并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才会结算工资。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依法辞职且没有过错,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结算工资。劳动者若遇到问题,可拨打12333咨询、举报、投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工资支付情况,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