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两种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保证。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证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连带责任保证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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