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乡下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能够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私行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即使是自己的承包地,也不得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否则都有可能冒犯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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