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1、客体方面: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医疗单位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对医疗护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3、主体方面: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主观方面:过失。
本罪行为方式:包括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本罪是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以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例如:作为:护理人员打错针、发错药,致人死亡。不作为:值班医生擅离职守,致就诊人员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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