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实际招录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和社会保险缴费月数,给予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在创业组织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补贴标准为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不同时缴纳以上五项险种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险种的费用给予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