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优先于破产费用,但担保权人未受偿的部分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部分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落后于破产费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担保债权针对所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而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对于没有担保的财产,破产费用优先受偿。因此,担保债权优先于破产费用。但是,未受偿的担保债权部分及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部分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落后于破产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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