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组后债权不会打折,法律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1、债务人的经营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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