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二)市政府督查室
(三)建议提案处
(四)综合处
(五)区政处
(六)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指挥联络处)
(七)应急管理协调处
(八)政府信息公开处
(九)电子政务办公室
(十)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
(十一)后勤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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