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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属于犯罪行为吗?

2023-06-22 来源:好走旅游网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吸毒不属于犯罪行为。在我国,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刑法中规定了11个毒品犯罪的罪名,最常见的有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但是并没有吸毒罪。吸毒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是会被作出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吸毒成瘾的要接受强制戒毒。

一、大麻算是毒品吗

大麻算毒品,具体内容包括:

1、吸食大麻、向他人提供大麻都属于违法行为;

2、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吸食大麻少量的,对吸毒者处以拘留;

3、如果是走私、贩卖、运输大麻的,还可能涉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一、贩毒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2、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3、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贩毒罪。

二、吸毒的处罚包括:

1、一般情况下,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则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大麻算毒品,会导致患者产生焦虑、狂妄、抑郁、神志混乱等精神症状,还会导致心律增加、协调功能降低。吸食大麻、向他人提供大麻都属于违法行为,十分损害人体身心健康,这一点毋庸置疑。此外,大麻是联合国禁毒公约中的严格管制品,滥用大麻会使人产生幻觉甚至威胁生命。

二、容留他人吸毒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三、本罪的客观认定条件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提供给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提供,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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