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骨折属于十级伤残的具体情形:
1、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2、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3、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4、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5、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6、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7、其他。
总结概括就是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属于十级伤残。
确定伤残等级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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