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6、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
7、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8、施工红线图或详规图(原件)。
9、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10、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
11、法定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13、授权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原件)。
14、区地名办关于行政街号的批复(原件)。
15、人防办准验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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