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的项目是固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具体补偿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的,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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