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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拆迁的营业执照是否有补贴?

2023-11-03 来源:好走旅游网

房屋拆迁补偿原则及程序。拆迁补偿按房屋产权刑事进行补偿,有营业执照的房屋可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级政府负责征收补偿工作,应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听证会。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和补助、奖励。补偿不低于市场价,优先保障住房需求。拆迁部门需按法定程序给予补偿。征收土地需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保障农民权益。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费用。需注意避免纠纷和麻烦。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的补偿是按照房屋产权刑事进行补偿的,有营业执照的房屋是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新条例规定,制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新条例重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争取使被征收人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收,这样就减轻被征收人以往对低补偿拆迁的抵触情绪,减轻征收工作的阻力

有营业执照的和没营业执照的门面房拆迁补偿是一样的。拆迁补偿,是按照面积来补偿的,与是否有营业执照无关。拆迁部门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我国的房屋拆迁的情形是我国的常见的土地征收的情形之一,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相关的房屋拆迁的补偿的程序以及补偿的规定等,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结语

房屋拆迁是一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工作,其补偿问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我国的法律,房屋拆迁补偿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新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补偿制度,提高了被征收人的满意度,减轻了征收工作的阻力。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无论是否有营业执照,门面房的补偿应一视同仁,按照面积进行补偿。我们应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并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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