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一、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概念
虚报注册资本罪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证明文件的内容失实,或者使用了其他欺诈手段,而仍然用之去虚报注册资本、用于骗取公司登记。
虚假出资罪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不能虚假出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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