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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2024-02-04 来源:好走旅游网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几项义务: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条件、职业危害等情况,保障劳动者知情权;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要求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交付给劳动者。

法律分析

(1)建立职工名册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是记录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名录,内容应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住址、文化程度、学历、职业技能等基本情况,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情况等。建立职工名册,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2)告知义务。

为了保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知情权的体现,也是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劳动关系的运行中,一般情况下单位与劳动者信息是不对称的。

在信息量上,用人单位要优于劳动者,如工作条件、职业危害、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工资分配配状况、发展前景等,如用人单位不如实介绍,劳动者一般很难获得,从而难于作出题否签订劳动合同的判断。因此,法律赋予劳动者知情权,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告知有关情况。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有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承担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庆当如实说明。

(3)不得如押证件、要求提供担保、收取财物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4)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文书交付给劳动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建立职工名册、履行告知义务、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收取财物,以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的履行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这些义务,确保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劳动者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这些义务,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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