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填写《社保卡退回情况说明》,注明单位名称、退回原因,需退回社保卡的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最好能把社保卡的批次标注下来,在空白处签经办人姓名和手机号。办理时需带《社保卡退回情况说明》、将要退回的社保卡、社保登记证(备用)。办理完成在回执单及退卡交接单“单位经办人”和“联系电话”两项签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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