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不是一天抵一天。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执行的期间即在刑期之内。所以不存在折抵的问题。
监外执行通常是用于判处了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时罪犯有特殊情况需要去进行保外就医的。监外执法是指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同时具备了特殊条件的罪犯,依法由居住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处罚的一种执行的办法。
一、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
2、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监外执行程序如下: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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